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负责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许成銮,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元,减半收取为618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珍寿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 航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林爱如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