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4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彬,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旺,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来,男,生于1963年1月11日,汉族,系济南市槐荫区陶鲁超市业主,经营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河王商业街肿瘤医院对过门头房。
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615号。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汉族,济南市槐荫区陶鲁超市工作人员,住山东省定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