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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XX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XX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XX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三初字第16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江。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XX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300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250元,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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