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知刑初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东平,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2019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四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东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婧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东平及其辩护人陈冬杰、高巧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初,被告人章东平与其妻子樊某甲(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位于我市未央区XX村XX巷XX组的民房某某,购进印制有鱼珠牌万能胶注册商标的罐桶和纸箱、打包带、封箱胶等外包装包材,使用其他品牌的万能胶,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广东省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灌装成400ML、800ML、2L、9L等不同容量规格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并对外销售,经查,被告人章东平销售金额共计52498元。
2019年12月11日,根据报案,侦查人员在未央区XX村XX巷XX组的民房某某将章东平抓获,并在其租用库房某某查获尚未销售的不同容量规格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582罐、45罐,印制有鱼珠牌万能胶注册商标的空罐105个。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鱼珠牌万能胶均系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26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商品鉴定报告书、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东平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万能胶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章东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1、根据章东平的犯罪行为,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章东平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章东平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系第553246号“鱼珠”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粘合剂。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2018年2月起,被告人章东平与其妻子樊某甲(另案处理)销售明知是假冒“鱼珠”牌的400ml、800 ml、2L、9L等规格的胶。
2019年6月起,章东平购进印制好的假冒9L“鱼珠”牌外包装桶、散装万能胶及外包装纸箱,雇佣他人将散装胶灌装进假冒9L “鱼珠”牌外包装桶内销售。
2019年12月11日,章东平在未央区XX村XX巷XX组的民房某某被抓获,并在其租用的库房某某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2L 582桶、9L 45桶、9L不含胶105桶、电子秤一台、漏斗一个及销售清单、账本、章东平犯罪所用VIVO X21A、VIVO X9plus手机二部。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鱼珠”牌万能胶均系假冒产品。
经查,被告人章东平共计销售假冒“鱼珠”牌万能胶52498元,尚未销售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货值金额13455元。
经比对,扣押的2L、9L “鱼珠”牌万能胶及9L“鱼珠”牌万能胶空桶外包装上印制的“鱼珠”商标与第553246号“鱼珠”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12月11日,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向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该公司在西安未央区XX村XX巷XX组的民房某某发现有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存储标有“鱼珠”商标的产品及包装。
经侦查,发现上述标有“鱼珠”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系章东平在明知其未经过“鱼珠”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从外地大量购进并灌装生产。
2019年12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 2019年12月11日,民警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原属未央区)XX村XX组XX巷XX号、XX号库房某某将章东平抓获。
3.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证明:2010年7月,第553246号“鱼珠”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粘合剂。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5月29日。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明:(1)2019年12月11日,民警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村XX组XX巷XX号、XX号库房某某提取并扣押假冒“鱼珠”牌万能胶2L 582桶、9L 45桶、9L不含胶105桶、电子秤一台、漏斗一个。
(2)2019年12月11日,民警扣押章东平VIVO X21A黑色手机一部、VIVO  X9Plus金色手机一部。
销售清单152本、笔记本账本51本、散页票据等。
(3)2020年1月8日,民警从西安市未央区XX市场XX号商铺内,扣押“鱼珠”牌万能胶9L装7桶。
5. 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明:2019年12月11日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村XX组XX巷XX号、XX号库房某某查货的“鱼珠”牌新一代万能胶(2L含胶582桶、9L含胶45桶、9L不含胶105桶)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章东平指认西安市XX村XX巷XX组XX、XX号XX房系其生产、销售、存放假冒“鱼珠”牌万能胶的地点及存放假冒“鱼珠”牌万能胶的罐装包材、库存材料、设备的地点;
并对其存放的假冒“鱼珠”牌万能胶的成品、生产假冒“鱼珠”牌万能胶的罐装包材、库存材料、设备材料进行了辨认。
7.销售账本及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1)章东平经对其销售清单票据指认,分别在2018年3月14日销售假冒“鱼珠”牌万能胶960元(2L* 6件*160)、4月16日2725元(300ML*5件*180、500ML*5件*185、800ML*5件*180)、5月26日1910元(2L*6件*160、9L*10桶*95)、2019年2月21日100元、3月3日1835元(9L*5件*95、2L*4件*160元、800ML*2件*180、400ML*2件*180)、2019年5月14日9100元(3500*2.6)、7月11日950元(2L*3件*150元、5桶*100元)、2019年7月30日900元(鱼珠万能胶大桶*90元)、8月13日120元(1桶*120元)、10月16日1200元(9L*15桶*80元)、11月17日155元(2L*1件*155元、);
10月4号1500元(20L*20桶*75元)、10月9日4375元(20桶*75、2L*23件*125元)、3-9 450元(2L*3件*150)以上共计26280元。
(2)章东平经对其销售账本指认,分别在2018年2月23日销售假冒“鱼珠”牌万能胶800元(张魏民2L*3件*160、800ML*2件*160元)、4月7日800元(2L*5件*160元)、4月22日880元(800ML*2件*160元、丁叔9L*8桶*70元)、4月27日580元(丁春鸣2L*1件*140元、800ML*1件*140元、向阳油漆2件*150元)、5月3日960元(800ml*6件*160)、蒋有材320元(2L*2件*160元)、飞鹏广告950元(9L*10桶*95元)、5月12日(2L*10件*160元)、5月28日618元(广建9L*4桶*103元、佰德福9L*2桶*103元)、6月27日1000元(10桶*100元)、6月30日3900元(张安静9L*20桶*100元、陈建辉9L*20桶*95)、6月27日1000元(盛源广告10桶*100元)、7月4日1940元(盛源广告9L*20桶*97元)、7月12日1770(洪小兵9L*2桶*100元、飞鹏广告2L*5件*160元、800ml*3件*190元、400ml*1件*200元)、7月19日2720元(张安静9L*20桶*100元、XX城XX号XX*6桶*95元、2L*1件*150元)、9月26日640元(500ml*2件*160元、2L*2件*160元)、10月18日6740元(9L*6桶*80元、大明宫五金市场6桶*110元、张魏民9L*20桶*100元、2L*10件*160元、张安静9L*20桶*100元),以上共计26218元。
8.证人林某某(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明:涉案的鱼珠商标是佛山市鱼珠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注册的第553246号商标。
2019年12月11日,她在西安市未央区XX村的一个民房某某发现有“鱼珠”牌的空桶和实桶,有人拿着假胶往“鱼珠”牌万能胶的空桶里进行灌装,并将灌装好的胶桶进行包装和售卖。
9.证人樊某甲(章东平妻子)证言证明:她2016年初开始帮章东平记账,2017年下半年她与章东平开始购销假冒“鱼珠”牌万能胶,章东平负责将销售出去的胶的货款进行催收,她负责记账,另外还雇了三人在厂里干活,分别是樊某乙、章某乙及章某甲。
她知道她们购销的“鱼珠”胶是假的,因为卖给她们“鱼珠”胶的人和“鱼珠”牌胶包装的厂家不是一个地方,而且货很不稳定,有时候会没货,所以是假的。
假“鱼珠”胶是她们从杜家举处购进的,杜家举的电话是1516899****,微信号是wxid ig1hyhjfsw9q22(昵称:你最珍贵),支付宝账号是1516899****(昵称:家举)。
杜家举不知从哪里打听到她在西安卖胶,就主动打电话说有“鱼珠”牌的胶,要不要捎着卖一些。
2019年3月章东平从杜家举处买假冒“鱼珠”牌胶。
杜家举通过物流将货从山东临沂发至西安,货到后存至她们租赁的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巷XX组XX号XX号房某某。
杜家举说最近“鱼珠”胶比较紧张,只给她寄了108套9L“鱼珠”牌胶的空桶、纸箱,章东平在2019年6月开始自己灌装生产鱼珠胶,就是把绿色的“鱼珠”桶放在电子秤上,当灌好以后把盖子盖好。
2L的“鱼珠”胶为避免他人发现,均是用音响的纸箱包装的。
她们经营的“鱼珠”假胶有:300ml、500ml、800ml、2L和9L,平均下来300ml、500ml、800ml规格的鱼珠牌假胶每月购销10件(30、40瓶每件)左右,2L规格的每月大概购销20件(每件6瓶)左右,9L规格的每月购销65桶左右。
上述假冒“鱼珠”牌胶价格为:进价300ml每件145元,500ml和800ml每件140元,2L的每件110元,9L的每桶70元,售价300ml每件150元,500ml和800ml每件155元,2L的每件140元,9L的每桶80元。
“鱼珠”胶的销售情况均记录在库房某某提取扣押的账本上,标有“鱼珠”字样。
账本里有9L鱼珠6桶大概480元,票据中有一张是向阳油漆2件300元,就是每件150元,共300元。
2L和800mL都卖140元。
票据上9L 8桶,每桶70元。
她记得大雁塔建材市场给一个姓李的老板送错了货,对方要胶王,章东平送成鲁班王了,之后从新送了一次,但假“鱼珠”胶没有送错,票开了两次。
樊某甲经对不同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章东平系制作、销售假冒“鱼珠”牌胶的人。
10.证人樊某乙(樊某甲弟弟)证言证明:2018年2月至11月他在章东平的厂子里上班。
2019年4月20日又回到章东平的厂子上班,主要负责开车送货。
2019年5月第一次帮章东平运送10桶(9L型)假“鱼珠”牌万XX环XX路。
2019年7月份第一次看见章东平进假“鱼珠”牌万能胶,有9L型和2L型。
2019年8月份,章东平进了100桶大桶的假“鱼珠”牌胶,他在XX村的库房里开始灌装假的“鱼珠”牌胶。
他和章某乙负责送货、灌装,章某甲负责将灌装好的假“鱼珠”胶装进“鱼珠”牌的纸箱子里。
他们只灌装过9L规格,假“鱼珠”胶都是用25升蓝色的绿胶王胶,灌装到“鱼珠”桶里,然后包装好卖到建筑工地、建材、五金市场。
2019年9月他第一次帮章东平灌装假“鱼珠”牌胶,灌装了四五次,大概三四十桶。
他平时在厂里由章东平安排干活和送货,樊某甲负责开票和记账。
灌“鱼珠”胶的时候用漏斗往里灌,用电子称称重好再封口。
他第一次见章东平让张王允灌装“鱼珠”胶是2019年8月。
XX村XX房里有用音箱箱子装的2L的鱼珠胶,是章东平从外地进来的,他们没有生产过。
樊某乙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章东平就是让其制作、销售假冒“鱼珠”胶的人。
11.证人章某甲(章东平堂弟)证言证明:2019年正月他开始到章东平的厂子里上班,主要负责给502胶水打码以及灌装粘得牢和“鱼珠”胶。
2019年4月他第一次见到9L的鱼珠胶,在音响箱子装着。
2019年6月开始,章东平要求他灌装“鱼珠”胶。
章东平从外面拉回“鱼珠”牌的空桶和外包装,将金丽缘、吉祥、绿胶王等牌子的万能胶灌装至“鱼珠”牌的空桶里,主要是9L型号,他大概灌装了100多桶。
他还根据章东平的安排经常送货到北三环建材市场五金区门口。
每次都是有客户要“鱼珠”胶,他们才会生产,根据客户要求要多少,生产多少。
在被抓获的前几天,章东平拉了两面包车的空桶和纸箱回来。
在生产期间有几个老乡曾劝章东平不要再生产假货,他才知晓他们灌装的“鱼珠”胶都是假货。
2L型的鱼珠胶均是章东平从网上购进。
  章某甲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章东平就是其老板。
12.证人章某乙证言证明:他是2018年5月份到章东平厂子里上班,章东平负责跑业务、樊某乙和他一起负责装卸胶水。
在2019年9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假冒的“鱼珠”牌万能胶。
1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他是XX市场XX号的商户,他在2019年国庆节前后,向一男子购买过“鱼珠”胶9L型15桶,每桶80元,共计1200元。
杨某某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章东平是给他“鱼珠”胶的那名男子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他是西安市XX市场XX号商户,在2019年7月,他向一男子购买过鱼珠胶9L型5桶,每桶100元,2L型3件,每件150元,共计950元。
后因该男子将货送错,票据也重新开了一次,金额仍是950元。
李某甲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章东平是给他送鱼珠牌万能胶的男子。
15.证人仲某某证言证明:她是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巷XX组XX号的房主,曾将房子租给了一个江西女的,她和她丈夫、孩子、婆婆一家四口共同居住。
租金一月一千,至今租期不到一年,房某某堆放着大量的桶和液体。
仲某某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樊某甲就是租赁其114号房的女子。
1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她是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巷XX组XX号的房主李选民的姐姐,在2019年10月14日经李选民同意,将房子租给了一年轻男子,他和他妻子、孩子、母亲一家四口共同居住。
李某乙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章东平就是租赁其104号房的男子。
17.证人吕某某证言证明:她是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巷XX组XX号的房主,曾将房子租给了一个江西的女人,和她丈夫、孩子、婆婆一家四口共同居住。
租金一年2万元,已租四至五年。
租户一家做胶生意。
吕某某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辨认出樊某甲就是租赁其房子的女子。
18.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他是西安市高陵区XX组XX号住户,在案发前三个月内其闻到一股刺鼻的胶水味道,该气味源于其邻居房某某。
除闻到刺鼻的胶水味,还经常听到机器运作的声响,隔壁房屋经常有人出入,基本是两三天来一次,白天和晚上都有,一般都是两个人,开着面包车进去就把门关了。
19.被告人章东平供述:他2018年3、XX路XX市场进便宜的“鱼珠”胶出售, 2018年6月他在荣信达物流认识了杜家举,2018年12月他从方雄心处购进10桶9升型假“鱼珠”胶,2019年3月杜家举给他推销假“鱼珠”胶。
他从杜家举处进了100桶9升型“鱼珠”胶,每桶连运费70元;
第二次进货100箱,每箱6桶(2升型),每箱115元;
第三次进货100桶(9升型)和100箱(2升型),价格与之前一样,。
他均通过微信转账给“你最珍贵”,然后杜家举通过物流将货发过来,货到后9升型“鱼珠”胶他卖75到80元不等,2升型每箱130元到140元不等。
后因杜家举忙不过来,便只向他邮寄“鱼珠”牌空桶,9升型空桶每套20元,包括一个桶和纸箱,空桶到货后他便将从杜家举处购进的普通万能胶灌入其内。
2019年6月他自己灌装生产“鱼珠”胶。
他共租有三间房屋,一间是放“鱼珠”牌胶的,租金每月300元,是在2019年8月前后租的,房东是一男子;
一间是“灌胶”的房间,租金每月1000元,也是2019年租的,房东是一女子;
最东边那件是其一家居住所用,租有3/4年了,每年租金2万元,房东是一女子,以上房屋的租金均是由其妻子樊某甲负责。
假“鱼珠”胶除了有客户专门要,其大多销售到路边的绿化工地。
他的厂子雇章某乙,章某甲、樊某乙干活,三人并无具体分工,有活便一起干,平时主要是生产502胶,万能胶做的较少,假“鱼珠”胶做好后主要是他负责配送,樊某乙也偶尔帮忙配送。
2019年6月开始,因浐灞区环保抓的较严,他的库房便搬到三环以外,2019年国庆前后,在高陵的XX村XX组租了一库房生产502胶,租金每年一万八,共租两年。
他妻子樊某甲负责记录销售出去的假“鱼珠”胶,账本和票据上写有“鱼珠”字样的,都是“鱼珠”胶的销售记录。
账本和票据都存放在保险柜内,账本有软皮本和普通本,票据是一式三联的那种,上面印有“销售清单”的字样。
西安市未央区XX村李家巷104号、114号是他制作和销售假“鱼珠”胶的库房,他平时都是通过用漏斗将假“鱼珠”胶灌进绿色的外包装桶内,称好重后便对外销售。
所有的生产假“鱼珠”胶的材料及假“鱼珠”胶成品均是从杜家举处购入,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东平销售明知是假冒“鱼珠”牌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52498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34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东平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不当,应予变更。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樊某甲、樊某乙、章某甲、章某乙均证明,章东平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自己灌装“鱼珠”牌万能胶销售,销售清单及账本证明章东平从2018年2月开始出售“鱼珠”牌万能胶,上述证据同章东平供述相印证,故章东平长期从事购销假冒“鱼珠”牌万能胶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辩护人关于本案罪名认定的意见予以采纳。
针对辩护人所提章东平到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章东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章东平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章东平为牟取利益,从外省购进假冒“鱼珠”胶进行销售,且销售时间较长,销售金额较大,且存在自己加工销售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大,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章东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东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章东平犯罪所得五万二千四百九十八元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犯罪工具电子秤一台、漏斗一个、“鱼珠”牌胶9L空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没收,VIVO X21A手机一部、VIVO X9plus手机一部依法没收。
四、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