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39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婷,该公司职员。
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正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智,上海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交通大学。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国,该学校校长。
被告: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弋才富,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段俊清,该事务所职员。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8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宋喆、崔婷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环天机械有限公司、西安交通大学、西安智大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