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许瑞、陈晔,均系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海,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良田镇五星农场**。
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沙尾左二巷**。
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天河科技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