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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昆知民初字第165号
案件名称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艾智勇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知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炜、李淑芬,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尚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徐梅。

委托代理人陈云东,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顾雅舒,女,汉族,1987年12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艾智勇,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荣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本应于2014年6月4日上午10时出庭,却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5元减半收取,计781.2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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