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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添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妮雅丽尔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2、453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添威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妮雅丽尔服装批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妮雅丽尔服装批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添威商贸有限公司;宋子凤;肖少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2、45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艳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妮雅丽尔服装批发有限公司,(商场115.208.209.210.211.301.302.303.304.401.402.403.404号)。

法定代表人郭贤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东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添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晓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西××祠堂东路××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长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香××区香洲××单元××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宋子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组。

被告肖少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区××新村××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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