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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陈威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彬峰、郑少斌,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威明,男,1990年5月6日生,住所:浙江省永嘉县,系个体工商户嵩明县嵩阳镇百嘉乐购物广场的经营者。

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威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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