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林显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继道。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如。
被告余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显飚与被告余佑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显飚于2014年7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余佑飞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显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显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显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