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生。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祥林,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丁浩,男。
被告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武夷西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薛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公司)、卓楚光诉被告董祥林、安阳市猴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久量公司、卓楚光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久量公司、卓楚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久量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久量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