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05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洋湖工业园(宏洋香料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LFFG93。
法定代表人:黄苟仔。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0元。
2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吁拉拉书 记 员 熊 浩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05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洋湖工业园(宏洋香料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5LFFG93。
法定代表人:黄苟仔。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