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35号原告:赵玉平。
委托代理人:王智。
委托代理人:朱苏英。
被告:叶卫东。
原告赵玉平诉被告叶卫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及商标权转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玉平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6元,减半收取7623元,由原告赵玉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