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RoseMarieE.Glazer。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杰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诉被告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门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公司撤���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0元减半收取7165元,保全费1000元,由原告西门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