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陆银河与常州市武进长江滚针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常知民初字第129号
案件名称陆银河与常州市武进长江滚针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银河,常州市武进长江滚针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常知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陆银河。

被告常州市武进长江滚针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区凤鸣路。

法定代表人谢如玉.委托代理人沈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银河诉被告常州市武进长江滚针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银河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银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银河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武进长江滚针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陆银河按规定减半负担837.5元。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