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27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
法定代表人:蒋英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欣,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菲,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滕州市善南物尔购副食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善国苑便民市场路北东首第一家。
经营者:方加淼,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磊,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善南物尔购副食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