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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曾正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47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曾正顺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曾正顺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华。

被告曾正顺,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身份证号码为×××1073,系东莞市清溪佳多百货商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正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4.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李锦政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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