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知民初126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丹姑,女,汉族,1988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丹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现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