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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家庭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6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家庭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家庭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民初1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黑龙江龙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家庭超市,经营场所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一期AS-2商服楼1单元商服1号房。

经营者:吴双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家庭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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