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黎志伟,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华翠街68号602房,身份证号码:440104195502063753。
原告:章艳英,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72号301房,身份证号码:440103196201241227。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倩,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仲彦,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鹤山市司普锐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址山镇东溪开发区B区。
委托代理人:李乃哲,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赵明,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六路海景花园海辉楼5C房。
系鹤山市胜马塑料五金厂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乃哲,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郭松敬,江门创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志伟、章艳英因与被告鹤山市司普锐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赵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志伟、章艳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黎志伟、章艳英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志伟、章艳英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07.5元减半收取2303.75元,证据保全费5000元,合共7303.75元,由原告黎志伟、章艳英负担。
原告黎志伟、章艳英起诉时预交诉讼费9607.5元,本院退回230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