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王箫箫,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比娃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高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跃军,男,汉族,巴比娃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百利佳超市负责人,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巴比娃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百利佳超市,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张跃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比娃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巴比娃娃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百利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