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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虎知刑初字第0003号
案件名称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虎知刑初字第000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8月以苏州市世窗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向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KALEE”注册商标的水泵9台,销售金额计7992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庭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KALEE”(第3067100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离心泵、泵、液压泵、压力阀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

2012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KALEE”注册商标的泵9台,销售金额计79929元。

被告人胡某某因上述行为于2013年1月4日被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处罚,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后缴纳了罚款15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人洪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假冒商标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购销合同,商标注册证,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泵,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胡某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都能主动交纳部分罚金保证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其已缴纳的工商罚款15000元应予折抵相应罚金。

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的一万五千元的工商罚款及一万元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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