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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彭诗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430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彭诗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彭诗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43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婕,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诗健,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彭诗健-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香樟路社区香樟路424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诗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诗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诗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平     平审 判 员 闵     俊     伟代理审判员 蔡晓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婧附相  关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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