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一终字第00050号抗诉机关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明杰,蒲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蒲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原公诉机关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