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00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有姑,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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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有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