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叠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喜军(福禧电器业主),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桐车湾村芳元组,现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百业物流城B区*栋*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喜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