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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学章与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淄民三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舒学章与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舒学章,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淄民三初字第6号原告: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汽车配件厂退休职工。

被告: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旭,董事长。

原告舒学章诉被告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舒学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日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学章诉称:原告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ZL9210××××.2。

自1997年,梁文旭任董事长的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CLSG系列常压燃煤锅炉就对原告的专利构成侵权。

此后梁文旭在CLSG常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研发了CLSG系列“燃煤、油、气常压三用热水锅炉”,于1999年2月5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3日,专利号为99219875.5。

该专利要求书中关于锅炉炉排的技术特征完全属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CLSG系列燃煤锅炉及CLSG系列常压(煤、油、气)三用锅炉,对原告的专利长期构成侵权。

1999年,原告就对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因原告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致使该诉讼被中止。

2008年原告的专利又被最高院确认为有效。

2002年3月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专利侵权赔偿1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侵权调查发生的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日升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舒学章的发明专利证书一份,专利号为ZL9210××××.2,发明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

2、专利收费收据两份,证明原告专利在被告侵权时处于有效期内,该专利在2012年失效;

3、山东省泗水县公证处出具的(2011)泗证民字第880号公证书一份、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做的产品广告和维修保养手册各一份,证明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4、被告日升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在2001年12月12日均转入被告日升公司,由被告日升公司承担。

被告日升公司未到庭,未质证。

根据原告的举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鉴于被告未到庭,未质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庭审举证和本院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舒学章为发明专利“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9210××××.2,申请日为1992年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9月1日。

该专利目前已失效。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本专利是“一种立式或卧式双层炉排平面波浪型反烧炉排锅炉,其特征是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2011年12月19日原告舒学章向山东省泗水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1年12月20日,公证员苏云、公证员助理孔令坡与舒学章、泗水县泗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金成东、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家属院保卫科工作人员孔德胜、金龙、摄像人员张庆雨来到泗水县农村信用社家属院的锅炉房,勘验人员在舒学章的主持下,金成东、孔德胜、金龙,对锅炉的现状进行了现场勘验,张庆雨对勘验过程进行照相,取得了照片7张。

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勘验笔录》一份共二页。

经庭审审查,公证书所附照片中锅炉的生产厂家为“山东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为“淄博张店区昌国路东首”。

公证书所附被控侵权锅炉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锅炉的炉身正面、炉口上方有上下两排炉排管,且上下两排炉排呈45度角斜点设置,连接各斜点即呈波浪形状。

故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两者有共同的技术特征:即锅炉上层炉排为平面波浪型布置。

原告主张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其专利技术构成相同。

另查明: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2日将其所有债权债务均转入被告日升公司,由被告日升公司承担其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日升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二是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行为的问题。

舒学章为发明专利“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专利权人,在2011年12月原告公证取证山东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时,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主张按权利要求书进行保护,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权。

上述“实施”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

本案中,依据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其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为:上层水管反烧炉排是平面波浪型布置。

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两者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上层水管反烧炉排均为平面波浪型布置。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原告专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山东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因被告日升公司承继了山东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日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润进行确定。

依据上述方法仍难以确定的,根据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未证明被告日升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情况。

仅主张其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的使用费为9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本案发明专利权类型、专利实施许可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损失数额及合理支出费用为10万元。

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舒学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1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舒学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原告舒学章负担3800.00元,被告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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