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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士华与被告乐清市长力机械厂、石家庄宏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80-3号
案件名称原告张士华与被告乐清市长力机械厂、石家庄宏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士华,乐清市长力机械厂,石家庄宏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380-3号原告张士华。

被告乐清市长力机械厂被告石家庄宏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华与被告乐清市长力机械厂、被告石家庄宏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华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张士华减半负担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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