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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志军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10民初11592号
案件名称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志军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李志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1592号 原告: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17号1栋。

法定代表人:刘婵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军,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康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且声明不再交纳诉讼费并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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