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得巧。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华新。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强。
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得巧、郝华新因与被上诉人胡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民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29日、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郝得巧、郝华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媛,被上诉人胡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第23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一种防火排烟气道”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534410.6)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中,胡强据以指控郝得巧、郝华新专利侵权的权利基础是其合法拥有涉案“一种防火排烟气道”的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权,但该涉案发明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故胡强的起诉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应予以驳回。
如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33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此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则胡强可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知民初字第03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胡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胡强;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本院退还郝得巧、郝华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