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2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忠,系海阳市好又多超市业主。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