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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庆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菏知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庆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樊庆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知初字第71号原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淑光,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樊庆明。

原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樊庆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所有已售出商品并与未售出的侵权商品一并全部销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维权费用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比德文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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