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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景能与张黎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6号
案件名称何景能与张黎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景能,张黎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26号原告:何景能,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袁国雄,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黎明,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代理人:舒静,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景能与被告张黎明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餐车(D-6008),专利号为zl2011302856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何景能以其与被告张黎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景能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能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何景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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