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兴中。
委托代理人李永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联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联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