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255号原告湖州森通丝绸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九。
委托代理人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和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昌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泉根。
委托代理人荣金良,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龙泉印刷厂。
负责人赵学琴。
原告湖州森通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润昌丝绸有限公司、被告湖州龙泉印刷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原告湖州森通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和被告润昌丝绸有限公司在该调解中心的主持下于2014年7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已和解。
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森通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人民币6,985元,由原告湖州森通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和被告润昌丝绸有限公司协议各半负担。
审 判 长 孙 黎代理审判员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乐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