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5民初59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沈巧福电工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浒关南路**。
经营者:沈巧福。
被告:苏州市虎丘区雄伟电工器材商店,住所地,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南路**iv>经营者:沈巧福。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浒墅关镇沈巧福电工器材经营部、苏州市虎丘区雄伟电工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跃明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单。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