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2181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冬雪,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恒兴超市,住所地蚌埠市淮河路6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Y0Q21P。
经营者:吴静。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恒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