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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显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刑执字第15738号
案件名称王红显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红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5738号罪犯王红显,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四日作出(2012)官刑一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一日以(2013)昆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红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全额履行财产刑人民币陆仟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

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红显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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