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文黎、李伟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72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文黎、李伟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文黎,李伟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

委托代理人:吕伟彬。

被告:张文黎。

被告:李伟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黎、李伟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