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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姆.威仕登(J.M.WESTON)与李海云、张河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38号
案件名称杰姆.威仕登(J.M.WESTON)与李海云、张河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杰姆·威仕登,李海云,张河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

法定代表人:oliviaantignac。

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云。

被告:张河祥。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诉被告李海云、张河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李海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杰姆·威仕登(j·m·weston)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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