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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晓棉与中山市一点星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万延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欧晓棉与中山市一点星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万延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晓棉,中山市一点星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万延林,孟涛,张春燕,谭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欧晓棉,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利永波,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一点星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

法定代表人:万延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晓莲、张霈,均系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延林,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孟涛,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张春燕,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谭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欧晓棉诉被告中山市一点星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星公司)、万延林、孟涛、张春燕、谭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61003.2)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晓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2180元,由原告欧晓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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