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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四喜商标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四喜商标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四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健聪被告陈四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四喜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校军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王焕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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