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邹世海,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美鑫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4。
法定代表人:邹义明。
被告:邹义明,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统率家具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世海诉被告佛山市金美鑫家具有限公司、邹义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93025××××.5)一案中,原告邹世海于2014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世海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世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邹世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