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三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市××路××购物广场××号摊主,住××省××县××镇。
委托代理人白旭川,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怡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志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怡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马志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旭川、被上诉人李怡广的委托代理人陈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法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上诉人马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