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刑更31号 罪犯柯清白,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系经商。
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582刑初字12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00万元。
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柯清白于2018年11月8日送福建省莆田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清白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本轮考核期自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10月止累计获得2692.3分,表扬4次。
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90元。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柯清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清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