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11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委托代理人葛晓博,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巍,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买志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 忠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