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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郑知民初字第525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局,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系XX市XX区XX超市业主。

被告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涤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局、昌黎玛蒂尼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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