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571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敏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宏发化妆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03MA0X24CJ0Q,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时尚购物中心区一层1026号。
经营者付雯,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万全(被告丈夫),1976年5月8日生,汉族,大连市政协经济委工作处处长,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与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宏发化妆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