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9号原告:刘华勇。
委托代理人:章学锋。
委托代理人:郎秋雁。
被告:崔静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勇与被告崔静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刘华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