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21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科,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国龙,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济南市西市场小商品市场地下一层116号,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国龙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